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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第五屆「美麗台中、都會公園」

 漫畫比賽

 

一、參加對象:

台中市高中以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小朋友

二、參賽組別:

(一)幼稚園組(親子著色比賽)

(二)國小低年級組(著色比賽)

(三)國小中年級組(漫畫創作比賽)

(四)國小高年級組(漫畫創作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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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鑑於國道三號走山事件猶歷歷在目,而機場捷運線行經山區路段卻必須廣建高架系統,針對山坡地區不斷開鑿大型凹洞以豎立至少十層樓的鋼骨樑柱,而地點鄰境數千戶民宅,不僅工安問題令民眾提心吊膽,沿途山區地質鬆軟,工程建設的防震程度也未讓當地居民充分瞭解與信任。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責成高速鐵路工程局加強機場捷運線施工安全督導,增設邊坡自動監測儀器,研擬防震安全資訊公開專區,並進行有效資訊宣導,以保障施工與運輸系統使用安全,解決民眾對機場捷運之疑慮,增進信賴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 鑑於國道三號走山事件發生至今未滿一年,而機場捷

運線行經山區路段廣設高架系統,如三重至龜山段,行經新莊市青山路地區等,實有加強地質測量與施工安全之必要。

2.並針對山坡地區不斷開鑿大型凹洞,以豎立至少十層樓的鋼骨樑柱,而地點鄰境數千戶民宅,不僅工安問題常令民眾提心吊膽,沿途山區地質鬆軟,工程建設防震程度並未讓當地居民充分瞭解與信任。

3.然而,山坡地建設高達30公尺的高架樑柱,號稱施工新工法,民眾並未充分認識與認同。具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新莊工務所主任陳建昌表示,邊坡的大型凹洞是自日本引進的「竹削型護基工法」,能避免大面積開挖邊坡的新工法,維持原有坡面供豎立樑柱,安全沒有疑慮。但沿途行經的數千名住戶依舊人心惶惶,尤其擔心山坡建設對地震的耐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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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針對目前高鐵駕駛若呈失能狀態,並無完善監督與通報機制,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亦無專法監督高鐵營運及行駛安全,若有意外,將會是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本席要求交通部及高鐵局儘速研議專法管理,並嚴格督促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多重安全防護應變機制,以保障乘客安全

明:

1.針對每天有十萬人次搭乘的台灣高鐵,目前高鐵駕駛若呈失能狀態,並無完善監督與通報機制,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以今(99)年4月24日為例,高鐵一名駕駛因有睡眠障礙未就醫,值勤到一半打起瞌睡,讓列車在無人駕駛之情況,以298公里高速行駛13分鐘,若有意外,將會是重大交通意外

2.高鐵局回應為「列車自動控制系統ATC)」及「車站程式化停車系統PSSC)」的防護機制下,安全運行並停靠於下一車站之說法,並加上「列車駕駛安全裝置(DSD)」皆屬先進設計,能確保駕駛失能時高鐵列車之運轉安全。事實上,監察院8月公報字號(99)院台交字第0992500230號糾正文指出,該系統ATC控制下進入台中站時,變成緊急煞車,造成列車未停妥正確位置,甚至差距20公尺,全國震驚。

3.此外,交通部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並未有專屬法規規範臺灣高鐵。比較台鐵及捷運,<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等大眾捷運法規共17部,臺灣鐵路的相關母法、子法配套規範甚至達59部。臺灣高速鐵路只停留在暫行組織規程,足顯交通部對於高鐵整體建設及規範的漠視。

4.為保障每日十萬搭乘高鐵的乘客安全,本席要求交通部及高鐵局儘速研議專法管理,並嚴格督促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多重安全防護應變機制,正視交通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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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規定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已不合民主精神,也不合時宜,應予修正。

說明:

1.現在民主國家只有政府機關,沒有所謂「公署」之稱,「公署」乃是專制封建時代的產物,不適用於現在民主社會,因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一百四十一條中有「侮辱公署」之字眼,已不合時宜。

2.又現在民主國家公務員不是「官吏」,而是「公僕」,人民對公僕若有不滿、指責或批評也是常態,不能視為侮辱,因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一百四十一條中有「侮辱公務員」字眼,也不合時宜。

3.且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已有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款。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人就是自然人及法人,公務員為自然人,政府機關為法人。倘若人民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侮辱行為者,政府機關自可以「法人」資格對施行侮辱者提出告訴,公務員自可以「自然人」資格對施行侮辱者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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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經查目前國內各大小機場醫護設備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嚴重不足,尤其年長及體弱者,於飛航往返期間突發狀況之防範,實有待加強。本席要求民航局儘速協助改善,並於國際機場配置航站醫師,國內機場設置護理站,使其具備立即施以緊急醫療救護之能力,以健全航站場域之醫護機制,防範乘客身體不適之突發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明:

1.鑑於國內各大小機場醫護設備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嚴重不足,尤其年長及體弱者,於飛航往返期間突發狀況之防範,實有待加強。

2.本席接獲陳情個案,於今(99)年8月一名張姓先生因在蘭嶼身體不適,需搭飛機由蘭嶼機場飛台東德安機場,再由台東轉台北松山機場,唯有抵達台北松山機場,才有醫療人員得以協助張姓先生身體不適之緊急照護。

3.經查國內的航空站:只有桃園國際機場及松山機場設有護理站,並配置醫師一人。台中清泉崗機場、高雄小港機場、花蓮機場、金門機場只有配置一名護士。嘉義水上機場、連江縣南竿機場沒有任何護理站及護理人員,更遑論其他更偏遠的離島機場,能有多健全的緊急醫護設備及緊急醫療救護之能力。

4.因此,本席要求民航局儘速協助改善,並於國際機場配置航站醫師,國內機場設置護理站,使其具備立即施以緊急醫療救護之能力,以健全航站場域之醫護機制,防範乘客身體不適之突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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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砲轟放著長草


景氣回溫,房地產價格上揚,但高鐵車站特定區土地標租、標售不熱絡,引發立委批評。

有立委指出高鐵建設基金短絀300多億元,高鐵特定區的土地的景氣永遠都很差勁,不少土地放著長草,要求高鐵局提出解決辦法。交通部次長張邱春則強調,未來將會積極招商,招募廠商進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100年度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預算案,藍綠立委都將矛頭指向高鐵五車站特定區土地開發效率太差。立委更砲轟高鐵車站特定區的土地簡直要用荒煙蔓草來形容。

  立委郭玟成說,南部景氣比較低迷,土地開發不易可以理解,但新竹、台中等站應該要更積極開發,交通部官員從上個會期開始就承諾要積極招商,但一個會期過去了,土地開發的成效不佳,應該交由專業經理人負責。立委蔡錦隆則建議,若是土地不易標售,可採標租的方式,讓資產活化。

  高鐵局長朱旭答詢時指出,高鐵車站特定區土地共有300公頃,截至今年11月底為止,標售或標租的土地約110公頃,標售的金額約18億元;未標售、標租的190公頃是中有100 公頃是場站專區用地,另有90公頃是商業用地。高鐵局每一年都有標租、標售土地的案子,未來也會持續辦理。

  立委王幸男則指出,五都都有高鐵直達車,僅有台南沒有直達車,建議高鐵的北高直達車應該要增加台南站,停站的時間不會超過五分鐘,對行車時間的影響不大。朱旭表示會請高鐵公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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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監察法第五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原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已改由立法院向大法官提出。因此,監察法第五條有關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刪除。

說明:

1.憲法第九十條及現行憲法增修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憲法第一百條條文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2.但是,民國94年6月10日公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已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3.因而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已由監察院移到立法院,監察法第五條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刪除,爰擬具「監察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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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健保用藥浪費,要求健保局應建立就診資訊連線,以免投保人同一天或同一時段到不同診所或醫院重複就診,重複取藥。請行政院與衛生署督促執行,務必杜絕浪費,方為解救健保制度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查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以來,業經7次修正,每次修法都是調高保險費?!而今更大張旗鼓進一步要推動所謂「二代健保」,甚至揚言如果不推動二代健保,健保制度將會破產?!

2.但是,人民的看法就不一樣了。人民認為健保制度的問題在於藥價黑洞、在於用藥浪費、以及其他浪費,「浪費」才是健保難以維持的關鍵,例如:重複就診、重複領藥,大量浪費已到毫無節制的地步!

3.因此本席根據人民的反映,要求行政院及衛生署督促健保局,在推動所謂二代健保之同時,務必杜絕浪費,包括:

(一)、不要重複檢查:如某人在甲醫院就診,已經做了諸多檢查,轉到乙醫院就診時卻又重複進行相同檢查,投保人之就醫病歷或檢查資料應有連線,各醫療機構均可互為查閱資料,以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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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已許可開發且開發單位亦已根據許可進行開發行為。但之後若因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許可開發無效,對開發單位無辜波及,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也會損害重大公益,應予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說明:

1.查環境影響評估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其中「無效」之認定,就是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定。

2.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之後經決定或判定無效,對開發單位而言,當然無辜,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經判定無效之「許可」,不能溯及自始無效。

3.因此,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被判定為無效後,應明定處理方式,亦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辦理,其規定為:「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份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明定:許可開發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為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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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國內近年風災水災不斷,易造成民眾不幸落河與落海失蹤,此可屬特別災難,依法仍必須等待一年,才能聲請法院對失蹤者進行死亡宣告,期間內諸多相關救濟難以請領,對於遇難家屬,業已造成嚴重經濟壓力與生活困境。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制訂協助措施,針對民眾遭遇特別災難,研擬失蹤從寬認定標準或受難者家屬輔導機制,改善受難民眾及其眷屬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國內近年風災水災不斷,易造成民眾不幸落河與落海失蹤,可屬特別災難,依法仍必須等待一年,根據目前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若遭河流沖走或落海,可判定為特別災難,最快可於失蹤一年聲請法院對失蹤者進行死亡宣告,然而,期間內諸多相關救濟難以請領,對於遇難者之家屬,業已造成嚴重經濟壓力與生活困境。

2.民法第十條雖規定失蹤人未經由死亡宣告時,其財產管理可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九條由配偶、父母等為財產管理人,並不表示,失蹤者能在未經宣告死亡之情況,家屬得申請相關救濟措施。同樣必須等待失蹤者一年後確認死亡時,才能進行相關保險補償金與政府救濟金之申請,遺屬仍必須保持一年困頓生活。

3.政府需要照顧弱勢的受難者,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制訂協助措施,針對民眾遭遇特別災難,研擬失蹤從寬認定標準或受難者家屬輔導機制,改善受難民眾及其眷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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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鑑於國內幼兒常在發燒服用「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類藥物過量中毒,導致嘔吐不止、倦怠、黃疸、甚至肝臟受損壞死。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研擬方案,嚴格管制醫院或診所開藥劑量,並向藥局進行宣導,以避免兒童因服用藥物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目前國內幼兒常在發燒時服用「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藥物(俗稱:普拿疼),而這類普拿疼藥物服用過量易造成肝臟無法負荷,尤以幼兒對乙醯氨酚成分藥物因來不及代謝導致中毒、嘔吐不止、倦怠、黃疸、甚至肝臟受損壞死,此類事件時有所聞。

2.根據BabyHome網站於今年6月7日公布之「媽媽幼兒退燒問卷大調查」統計顯示,高達85%家長擔心寶寶發燒,而60%家長採用錯誤的退燒方式,所謂的錯誤退燒方式是指「第一時間未經診斷就使用(市售)退燒藥」。

3.事實上,乙醯氨酚藥物使用時實分大人與幼兒兩類不同劑量,成人劑量每顆約500-1000毫克,但幼兒身體能夠承受的量,10公斤幼兒只能承受約100-150毫克的劑量,倘若服用成人1000毫克的普拿疼,那劑量將超過自身能承受的6-10倍,若家長用藥時未謹慎留意,極容易釀成悲劇。

4.基於保護下一代幼兒健康安全,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研擬方案,嚴格管制醫院或診所開藥劑量,並向藥局進行宣導,以避免兒童因服用藥物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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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鑑於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依法本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但關係機關往往置之不理,人民對訴訟結果徒呼奈何!為此,允應有強制執行之機制。

說明:

1.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欲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鎖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又查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現實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由上可見行政訴訟法之宗旨非常崇高,訴訟要件相當嚴謹,訴訟結果應予執行。

3.但是,原處分機關或關係機關往往不依刑法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反而時常置之不理。人民無可奈何!使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揭示「保障人民權益」的宗旨,蕩然無存。因此,應修法規定:對關係機關不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法院強制執行。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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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近來有數件未滿七歲之幼童遭到性侵而輕判案,引起社會譁然,感認判刑太輕,而判決理由亦感認荒腔走板,因此,有修法明文規定之必要。


說明:

1.近來有三件女童遭性侵,而法院僅判三年有期徒刑,引起社會譁然,感認判決太輕,尤其是判決理由竟是:「女童未強烈反抗」、「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及「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等,實在荒腔走板,感認不可思議

2.考其原因固然是法官的思維見解有問題,但法律規定給予法官的思維空間太大,也是問題,亦即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彈性實在太大。

3.查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係規定對「合意性交」或「合意猥褻」行為之處罰。但七歲以下之男女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無行為能力,根本「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根本「沒有意願」問題,也「沒有反抗不反抗」問題。因此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應單獨規定並加重刑罰。爰增列本條第一項:「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增列第二項「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之男女,在民法雖歸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但對自己身體及性事尚年幼無知,容易受騙,因此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亦應適度提高刑責。爰修正本條原第一、二項改列為第三、四項;原第三、四項不修正,項次改為第五、六項;原第五項配合修正,項次改為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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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鑑於近年政府機關辦理各項考試與證照資格考試爆發諸多烏龍事件,造成考生權益嚴重受損,引發社會大眾對政府強烈不信任感,並質疑考試公平性與嚴謹程度。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有關單位研提考務人員失職行為懲罰辦法,以督促考務人員提高警覺,避免人為疏失,以維持國家各類考試之嚴謹度與公平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鑑於今近年政府機關辦理各項考試與證照資格考試爆發諸多烏龍事件,造成考生權益嚴重受損,引發社會大眾對政府強烈不信任感,本席在此提出質疑。如公共工程委員會今(99)年7月4日舉辦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證照班考試考官遲到事件,以及同年4月1日公路總局針對汽車考照採用新題庫卻演變成考題一國兩制的烏龍情況,皆顯示政府機關對於考試舉辦之嚴謹程度不足,也令社會大眾質疑政府考試之公平性。

2.針對7月4日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證照班考官忘記監考之烏龍事件,顯示出三大問題:第一、行動上,危機處理不佳:即便監考遲到,應在最短時間進行應變措施,若考官親身將試卷帶至考場已嫌太晚,應立即宣布變通方案,而非讓考生苦等三個半小時,才當場對「部分考生」宣布消息;第二、心態上,政府對於證照班考試未嚴謹落實:若政府機關舉辦這類考試如國家高普考或司法特考般重視,該不會出現監考官忘記考試日期之情境,政府對於證照考試班之設立常流於浮濫,也由於這樣的證照考試班不被重視,不嚴謹才衍生出考官遺忘考試日期的烏龍事件,換句話說,學生對於聯考重視到不可能忘記考試時間,而未受重視之考照班,又怎會要求考官牢記監考日期;第三、制度上,考試爭議問題過去未有立即檢討補救模式以誤先機:對於錯誤已經造成的情況,公共工程委員會未在第一時間提出說明,非要等到媒體大肆報導後,才提出未測考之考生可由政府補貼交通費之改善措施,嚴格說來,各種考試爭議問題,本應在面臨的第一時間就有立即檢討補救之模式,讓單位主官研擬出最合理之方式進行公告,以解決問題,現今諸多單位都沒有一個立即檢討機制與共識,總在事件爆發的第二天遇到媒體與社會大眾質問,才被迫找尋解決方案與解套措施。

3.此外,近年類似的考試爭議事件也不在少數,如4月1號原本要全面更新的汽車考照筆試新題庫,結果台北市突然表示準備不及,無法同步施考,決定延後一個月實施,以致政府汽車考照出現一國兩制版本,也開了考生一個政策的愚人節笑話。又如去(98)年台中縣政府舉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結果因初複試成績總合電腦轉檔欄位發生錯誤,以致十二名考生成績出錯因而落榜。還有,去年國中第一次基測也發生台北市大同高中考場英文科提早十分鐘收卷,最後雖然以每位考生加兩分作為補償,但補償效果遠不及損及權益。

4.基於激勵盡責、嚴懲怠職公務人員之原則,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有關單位研提考務人員相關失職行為懲罰辦法,以督促考務人員提高警覺,避免人為疏失,以維持國家各類考試之嚴謹度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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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鑑於目前交通隊與員警取締民眾違規,未做好完整之錄音錄影存證流程,造成裁罰爭議不斷,甚至開出烏龍罰單,民眾還得自負舉證責任,導致諸多民怨。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建立取締民眾交通違規錄音錄影存證標準流程,同時若經由民眾申訴,交通部公路總局裁定罰單為烏龍罰單,開立烏龍罰單之交通隊與員警需負該罰單之補繳責任,以促進執法嚴謹,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首先,針對目前交通隊與員警取締民眾違規,除擴大路檢有準備完整錄影工具,平時重點路段個別值勤卻未做好錄音錄影存證,常造成裁罰爭議事件發生。甚至開出烏龍罰單,民眾還得自負舉證責任,引發諸多民怨。然而,時有媒體報導此類事件,卻不見相關執法單位有所改善,本席在此提出質疑。

2.根據警政署98年公布統計,97年度民眾不服告發,申訴案件高達十四萬七千多件,其中,全國警察共開錯兩萬七千六百零一張交通違規罰單,烏龍罰單的原因各式各樣,包括抄錯車號、填錯到案日期、處所和駕駛人資料缺少,甚至出現一張罰單塗改七次,也凸顯交通執法品質粗糙。

3.舉例而言,今年6月10日報導指出,一名住在樹林足不出戶的60歲蘇姓阿嬤接連收到「拒絕稽查逃逸」以及「闖單行道」兩張紅單,而這起事件台北縣交通隊表示,蘇姓阿嬤如果想要澄清烏龍罰單,請自行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再去監理所申訴。同(6)月19日,台中縣黃姓男子遭大里分駐所警員開單,卻開出6月20日「未來罰單」,事後發現需要更改,員警卻跟黃姓男子在電話中表示「就筆誤不然要怎樣」,過程中讓黃姓男子疲於奔命。

4.為減低民眾困擾,提升交通執法品質,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建立取締民眾交通違規錄音錄影存證標準流程,同時若經由民眾申訴,交通部公路總局裁定罰單為烏龍罰單,開立烏龍罰單之交通隊與員警需負該罰單之補繳責任,以促進執法嚴謹,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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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國軍軍紀渙散,私自將毒品引入營區之行為,予以嚴厲譴責。爰此,本席建請國防部每月不定時深夜突檢三軍各營區內務,檢查官士兵是否藏有毒品及違法藥物,要求國軍執行每月定期尿液篩檢,嚴查國軍人員是否有吸毒行為,若經查獲應嚴懲法辦,並加強軍中公民與道德教育,以維護國軍基本戰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針對國軍軍紀渙散,私自將毒品引入營區之行為,仍時有所聞,對此本席嚴厲譴責。近半年就已發生多起軍中吸毒與持有毒品事件,98年12月空軍花蓮401聯隊武掛分隊就曾發生李姓中士在基地寢室吸毒並拍成紀念照張貼上網;99年3月空軍司令部勤務中隊同樣發生吳姓士官長吸毒,另一吳姓士兵軍中持有毒品;99年4月海軍552號大湖軍艦甚至發生集體吸毒事件,三名以上士兵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

2.令人遺憾的是今(99)年6月22日又爆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中心麗陽營區洪姓士兵吸毒事件,儘管洪姓士兵被發現吸毒地點在營外,但對軍紀傷害更甚以往。第一、兵種上:航特部特戰兵本屬陸軍特殊兵種,部隊成員竟有人吸毒,對於國軍特種單位應為剽悍之形象,已造成嚴重打擊。第二、紀律上:特戰兵應屬軍中紀律絕對服從之兵種,不應有違紀情事發生。第三、訓練上:特戰兵平時操演、武裝行軍與體能訓練課程偏重,甚至接受跳傘訓練,而吸毒行為將可導致更嚴重的訓練意外。第四、觀念上:國家培訓特戰兵,是平時以備戰時之需,若觀念不對,回到社會就是一枚不定時炸彈。

3.目前國民對於國軍素質已有嚴重不信任感,為改善國軍形象與素質,本席建請國防部每月不定時深夜突檢三軍各營區內務,檢查官士兵是否藏有毒品及違法藥物,要求國軍執行每月定期尿液篩檢,嚴查國軍人員是否有吸毒行為,若經查獲應嚴懲法辦,並加強軍中公民與道德教育,以維護國軍基本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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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走私香菸問題嚴重,市場私菸充斥,又走私入境香菸常屬劣質菸品,更加導致吸菸者健康惡化,與政府推行健康捐立意背道而馳。爰此,本席建請海巡署研提改善方案,加強查緝,搜檢各港區附近可疑空屋與倉庫,及港區鄰近下水道及涵洞,並籲請法務部研擬修法加重刑則,以糾正不法走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針對台灣走私香菸問題嚴重,造成市場私菸氾濫,又走私入境香菸常屬劣質菸品,更加導致吸菸者健康惡化,並與政府推行健康捐政策背道而馳。健康捐政策原希望透過提高價格降低吸菸者消費,現今卻促使不法菸商鋌而走險,消費者為求廉價而購買劣質菸品,延伸出更多社會問題。

2.根據海巡署官方統計,緝獲私菸數量97年共219萬5 千包,98年共455萬9千包,倍增一倍;而98年1-5月緝獲255萬819包,比較今(99)年1-5月307萬2,135包,增加20.44%,證實台灣走私問題逐漸惡化。

3.法律規範上,97年「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健康捐至今已調漲20元,造就走私與製造私菸者有利可圖,大家寧可冒險,以求高額利潤。又漁船走私違反「菸酒管理法」罰則不高,依法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與走私利潤相比,實屬偏低。

4.為改善私菸氾濫,本席建請海巡署研提改善方案,加強查緝,搜檢各港區附近可疑空屋與倉庫,及港區鄰近下水道及涵洞,並籲請法務部研擬修法加重刑則,以糾正不法走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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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走私香菸問題嚴重,市場私菸充斥,又走私入境香菸常屬劣質菸品,更加導致吸菸者健康惡化,與政府推行健康捐立意背道而馳。爰此,本席建請海巡署研提改善方案,加強查緝,搜檢各港區附近可疑空屋與倉庫,及港區鄰近下水道及涵洞,並籲請法務部研擬修法加重刑則,以糾正不法走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針對台灣走私香菸問題嚴重,造成市場私菸氾濫,又走私入境香菸常屬劣質菸品,更加導致吸菸者健康惡化,並與政府推行健康捐政策背道而馳。健康捐政策原希望透過提高價格降低吸菸者消費,現今卻促使不法菸商鋌而走險,消費者為求廉價而購買劣質菸品,延伸出更多社會問題。

2.根據海巡署官方統計,緝獲私菸數量97年共219萬5 千包,98年共455萬9千包,倍增一倍;而98年1-5月緝獲255萬819包,比較今(99)年1-5月307萬2,135包,增加20.44%,證實台灣走私問題逐漸惡化。

3.法律規範上,97年「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健康捐至今已調漲20元,造就走私與製造私菸者有利可圖,大家寧可冒險,以求高額利潤。又漁船走私違反「菸酒管理法」罰則不高,依法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罰則與走私利潤相比,實屬偏低。

4.為改善私菸氾濫,本席建請海巡署研提改善方案,加強查緝,搜檢各港區附近可疑空屋與倉庫,及港區鄰近下水道及涵洞,並籲請法務部研擬修法加重刑則,以糾正不法走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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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針對校園霸凌事件不斷上演,各級學校霸凌防制實應加強。為此,本席要求教育部就各種校園霸凌情況提出整體防制措施,並加強品德教育及課後督導,以防社會悲劇不斷上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鑑於目前校園霸凌事件越發嚴重,幾乎每週報章新聞皆能看到數起嚴重的校園霸凌事件,本(11)月5日蘋果日報頭版報導,台北市李姓少年長期遭國中同學欺侮、毆打,甚至在其手臂及背部刺上污穢辱罵字眼,並強索紅包,社會正義蕩然無存

2.目前國內統計數據:國、高中職校男生遭霸凌比率達10.3%,兒福聯盟數據也指出1成左右的小學生,每週至少被同學欺負1次,逾6成學童皆都遭到同學欺侮的負面經驗,校園霸凌現況實該改善。

3.此外,遭受霸凌之受害學生易產生許多不良後遺症,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美國教育心理學皆明確指出:受害者多呈現恐懼、消沉抑鬰創傷後遺症憂慮胃痛自殘自殺、缺課、甚至自己也成為欺凌者等,皆是破壞社會穩定,增加罪案率的潛在危機。

4.教育是國家穩定與成長的根本,本席強烈要求教育部就各種校園霸凌情況提出整體防制措施,並加強品德教育及下課後督導,以防社會悲劇不斷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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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鑑於7月「網壇猛將盧彥勳為國爭光」賽事,引發國內台灣運動員栽培環境與照顧不足之廣泛討論。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及體委會研議改善方案,加強協助台灣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並推動運動教練職涯發展,明確輔導運動員成為傑出教練,以體恤運動員辛勞,達台灣運動發展之永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自溫布頓網賽盧彥勳為國爭光,鏖戰五盤276分鐘,戰勝世界球王羅迪克(A.Roddick)晉級八強,創下台灣網壇最佳紀錄,也是15年來首位闖進溫網男單8強的亞洲球員,而一戰成名天下知也引發社會大眾對國內運動員培養與照顧問題的廣泛討論。

2.據報導(99/06/30中國時報)指出,2008年盧彥勳參加北京奧運,當時是沒有教練與防護員陪同,反觀對戰過的日本選手錦織圭有兩位教練、一位防護員,而英國選手莫瑞甚至有三位教練及一位防護員隨行指導與照護。由於政府對於運動員培訓與出國照護之經費是有總量管制,儘管體委會在北京奧運前即執行為期四年的「黃金計畫」,但台灣對運動員之重視,普遍而言仍有加強空間。

3.此外,運動員生涯延續問題才是台灣體育界最令人憂心之處。針對運動員黃金年齡過後,如何將珍貴的訓練與參賽經驗傳承後進,亦是有關單位需要重新思考的部分,輔導與協助優秀運動員成為傑出教練,並協助改善運動教練之社經水準,才是推廣台灣體育之正道,方能補足經費有限理想無限的困境,實質受惠於後進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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