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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針對國內近年風災水災不斷,易造成民眾不幸落河與落海失蹤,此可屬特別災難,依法仍必須等待一年,才能聲請法院對失蹤者進行死亡宣告,期間內諸多相關救濟難以請領,對於遇難家屬,業已造成嚴重經濟壓力與生活困境。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制訂協助措施,針對民眾遭遇特別災難,研擬失蹤從寬認定標準或受難者家屬輔導機制,改善受難民眾及其眷屬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國內近年風災水災不斷,易造成民眾不幸落河與落海失蹤,可屬特別災難,依法仍必須等待一年,根據目前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若遭河流沖走或落海,可判定為特別災難,最快可於失蹤一年聲請法院對失蹤者進行死亡宣告,然而,期間內諸多相關救濟難以請領,對於遇難者之家屬,業已造成嚴重經濟壓力與生活困境。

2.民法第十條雖規定失蹤人未經由死亡宣告時,其財產管理可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九條由配偶、父母等為財產管理人,並不表示,失蹤者能在未經宣告死亡之情況,家屬得申請相關救濟措施。同樣必須等待失蹤者一年後確認死亡時,才能進行相關保險補償金與政府救濟金之申請,遺屬仍必須保持一年困頓生活。

3.政府需要照顧弱勢的受難者,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制訂協助措施,針對民眾遭遇特別災難,研擬失蹤從寬認定標準或受難者家屬輔導機制,改善受難民眾及其眷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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