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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近來有數件未滿七歲之幼童遭到性侵而輕判案,引起社會譁然,感認判刑太輕,而判決理由亦感認荒腔走板,因此,有修法明文規定之必要。


說明:

1.近來有三件女童遭性侵,而法院僅判三年有期徒刑,引起社會譁然,感認判決太輕,尤其是判決理由竟是:「女童未強烈反抗」、「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及「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等,實在荒腔走板,感認不可思議

2.考其原因固然是法官的思維見解有問題,但法律規定給予法官的思維空間太大,也是問題,亦即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彈性實在太大。

3.查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係規定對「合意性交」或「合意猥褻」行為之處罰。但七歲以下之男女在法律上本來就是無行為能力,根本「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根本「沒有意願」問題,也「沒有反抗不反抗」問題。因此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應單獨規定並加重刑罰。爰增列本條第一項:「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增列第二項「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之男女,在民法雖歸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但對自己身體及性事尚年幼無知,容易受騙,因此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亦應適度提高刑責。爰修正本條原第一、二項改列為第三、四項;原第三、四項不修正,項次改為第五、六項;原第五項配合修正,項次改為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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