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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監察法第五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原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已改由立法院向大法官提出。因此,監察法第五條有關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刪除。
說明:
1.憲法第九十條及現行憲法增修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憲法第一百條條文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2.但是,民國94年6月10日公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已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3.因而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已由監察院移到立法院,監察法第五條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刪除,爰擬具「監察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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