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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蔡錦隆擬具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糾正權之行使,應是行政機關之工作或設施已實施之後,始可提出;又糾正案提出後,被糾正機關並無遵照改善之義務,只要提出說明或將改善情形答復即可。同時監察院不得藉糾正權之行使,而任意約詢行政官員,若被糾正機關未於二個月內將說明或改善事實答復者,監察院不能藉此約詢行政官員,只能以書面質問之。上項修正草案,於100年1月4日完成連署,獲得立法院現有110位委員(除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曾永權及國民黨執行長林益世未便請其連署外),已獲得朝野委員107位委員支持連署,這是立法院有史以來的空前紀錄。


蔡錦隆委員指出監院的糾正權為「對事權」、「建議權」,而且明確為「事後權」,但爾來濫用糾正權,有擴權之嫌,例如:教育部原訂去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全國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政策尚未實施,監院就在當年二月十一日以「未行排富條款」為由,向行政院及教育部提出糾正;四月起還陸續約詢教育官員,五月二十二日再對教育部提出糾正,導致該政策中途喊停,監察院行使事前監督的行為至為明顯。


蔡錦隆又指出,本屆監委對行政機關行使「事前監督」案例不勝枚舉;如去年五月間對文建會籌拍「國父傳」方向,揚言糾正;央行發行建國百年紀念鈔無新意,監察委員介入監督;監察院竟請外交官返國述職時,赴監察院業務報告等,凡此等於監察院代替立法院行使職權,行政院向監察院負責?


蔡錦隆表示,監察院近來對行政院及各部會尚未實施的業務提出糾正案,且動輒約詢行政官員,甚至要求外交官到監察院業務報告,已明顯違反五權分立精神。故此,立委蔡錦隆草擬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糾正權為「事後監督」,不能逾越憲法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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