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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9年5月4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有需要安胎休養者得請「安胎假」。但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影響其全勤與考績,有失保障懷孕勞工權益及鼓勵生育之美意,應修法增列安胎假。
說明:
1.為保障女性勞工懷孕期間有安胎需要者紿予請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給予「安胎假」。但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如此良法美意,值得肯定。惟安胎假不算全勤,因此請安胎假者影響考績及獎金等,有失保障懷孕勞工之美意,也有失鼓勵生育之國家政策。
2.因此,應修法增列「安胎假」明定安胎假不視為缺勤。至於安胎假之期間由醫師診斷及當事人意願而定,安胎假請假日數則併入病假計算,亦即安胎假不計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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