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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停止事前審查

人團法刪除禁止共產或分裂國土條款

立法院院會今天(27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委員蔡錦隆所提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第二條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規定,使人民政治主張回歸言論自由範疇。

人民團體法原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司法院大法官97.6.20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這項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意旨不符,應予刪除。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蔡錦隆表示,人民團體法原有規定使主管機關在許可設立人民團體前,可直接審查人民團體的「言論內容」,並可作為不准設立的理由,性質上屬事前審查,已踰越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之規定。蔡錦隆表示,既然我國已參加(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個國際公約,內政部亦應通盤檢視各項法規,主動檢討修正,以符合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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