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隆立委,針對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竊盜公共設備以致重大公共災害並未明確定義,又規定夜間闖入民宅竊盜者始加重刑責,未於「夜間」闖入民宅者,則以一般竊盜罪論處,實不合理,爰領銜提出修正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刪除「於夜間」三字。蔡錦隆並表示,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於夜間侵入住宅,始予科刑,於白天侵入住宅則不必科刑,根本不切實際,竊盜侵入住宅豈能分夜間或白天?所以現行法「於夜間」三字應刪除,本案通過。未來,無論白天或夜間闖入民宅竊盜者,皆以加重竊盜罪論處,竊賊將無法再鑽法律漏洞。


蔡錦隆委員說,近年來偷竊公共設備事件頻傳,特別是水溝蓋、電線、水閘門等物品,不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且恐釀成重大公共災害。為遏止此種竊行,應加重處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審議結果,將竊取公共設備物品者加重處罰,增列「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資懲戒。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蔡錦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