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制度法於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俟於民國98年4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71號令公布,增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7條之1至第87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7條條文。立法院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使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取得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修正案通過證明總統馬英九貫徹政見(3都15縣)的決心,代表立法院順應民意,堪稱劃時代重要事件,對合併改制開了一條康莊大道,可以全民皆贏。


二、台中縣(市)依據地方制度法新增第7條之一:「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台中縣(市)亦得自行發動改制,若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而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的改制計畫,應於6個月內決定。


三、地方制度法新增第87條之一:「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爰此,縣市升格都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台中縣市合併升格,台中縣(市)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任期,將配合延至民國99年12月24日。(台中市長任期屆滿日)


四、關於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市長及里長的選舉區畫分,則於改制日前6個月公告,並於改制日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例如:本屆立法委員改制單一選區,中央選舉委員   會即於94年12月29日公告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附件一)


五、關於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茲有台北市政府民國91年4月4日修正之台北市行政區畫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可為參酌。(附件二)

 

此外,為保障其他直轄市、縣市的財源不受影響,三讀條文也規定,其他直轄市、縣市
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的總額,新改制縣市升格前所獲得的總額。


第七條之二  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後之名稱。

二、歷史沿革。

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

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口、面積。

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

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析。

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

九、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第八十七條之二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第八十七條之三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
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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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錦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