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局第三分局蘇勳璧副局長所分讓之六株類鼻疽,雖然蘇副局長辯稱,因年終期末報告時間期限繳交之壓力,雖在十二月五日已收到,但因來不及操作,故已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自行全數銷毀。但蘇副局長如果不作此項研究,應該將所分讓之六株類鼻疽全數歸還,而蘇副局長卻利用職務之便,便宜銷毀。此銷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令程序?或者是在疾管局官員面前依照程序進行銷毀?或是銷毀後,蘇副局長有向上級疾管局報告整個銷毀過程?或者是此六株類鼻疽至今仍未銷毀?另類鼻疽是第三級管制感染性生物,應該在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中進行銷毀,否則自行在外銷毀,即違反我國「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這些疑點,實在是啟人竇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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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錦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