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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針對目前高鐵駕駛若呈失能狀態,並無完善監督與通報機制,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亦無專法監督高鐵營運及行駛安全,若有意外,將會是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本席要求交通部及高鐵局儘速研議專法管理,並嚴格督促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多重安全防護應變機制,以保障乘客安全

明:

1.針對每天有十萬人次搭乘的台灣高鐵,目前高鐵駕駛若呈失能狀態,並無完善監督與通報機制,不符現代科技化鐵路管理所需,以今(99)年4月24日為例,高鐵一名駕駛因有睡眠障礙未就醫,值勤到一半打起瞌睡,讓列車在無人駕駛之情況,以298公里高速行駛13分鐘,若有意外,將會是重大交通意外

2.高鐵局回應為「列車自動控制系統ATC)」及「車站程式化停車系統PSSC)」的防護機制下,安全運行並停靠於下一車站之說法,並加上「列車駕駛安全裝置(DSD)」皆屬先進設計,能確保駕駛失能時高鐵列車之運轉安全。事實上,監察院8月公報字號(99)院台交字第0992500230號糾正文指出,該系統ATC控制下進入台中站時,變成緊急煞車,造成列車未停妥正確位置,甚至差距20公尺,全國震驚。

3.此外,交通部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並未有專屬法規規範臺灣高鐵。比較台鐵及捷運,<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等大眾捷運法規共17部,臺灣鐵路的相關母法、子法配套規範甚至達59部。臺灣高速鐵路只停留在暫行組織規程,足顯交通部對於高鐵整體建設及規範的漠視。

4.為保障每日十萬搭乘高鐵的乘客安全,本席要求交通部及高鐵局儘速研議專法管理,並嚴格督促台灣高鐵公司建構多重安全防護應變機制,正視交通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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