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擬具「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蔡錦隆鑑於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所規定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已不合民主精神,也不合時宜,應予修正。

說明:

1.現在民主國家只有政府機關,沒有所謂「公署」之稱,「公署」乃是專制封建時代的產物,不適用於現在民主社會,因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一百四十一條中有「侮辱公署」之字眼,已不合時宜。

2.又現在民主國家公務員不是「官吏」,而是「公僕」,人民對公僕若有不滿、指責或批評也是常態,不能視為侮辱,因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一百四十一條中有「侮辱公務員」字眼,也不合時宜。

3.且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已有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款。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人就是自然人及法人,公務員為自然人,政府機關為法人。倘若人民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侮辱行為者,政府機關自可以「法人」資格對施行侮辱者提出告訴,公務員自可以「自然人」資格對施行侮辱者提出告訴。

4.因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廢除,現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文字亦應予與刪除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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