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鑑於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依法本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但關係機關往往置之不理,人民對訴訟結果徒呼奈何!為此,允應有強制執行之機制。

說明:

1.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欲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鎖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又查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現實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由上可見行政訴訟法之宗旨非常崇高,訴訟要件相當嚴謹,訴訟結果應予執行。

3.但是,原處分機關或關係機關往往不依刑法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反而時常置之不理。人民無可奈何!使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揭示「保障人民權益」的宗旨,蕩然無存。因此,應修法規定:對關係機關不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法院強制執行。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修正草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蔡錦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