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擬具「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鑑於監察院對於行政工作實施前即向行政院提出糾正案,有違五權分立之憲法精神,也有監察權干預行政權及侵犯立法權之不當。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以免行政權窒礙難行

說明:

1.查教育部原定自99學年度實施全國國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但尚未實施即遭監察院以「未行排富條款」而糾正,導致教育部不敢實施,臨時喊停,令國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之美好政策宣告停頓?!

2.本席等認為這是非常可議的國家大事:

(一)、我國憲政的基本制度是五權分立,互不凌駕。因此,監察院糾政權的行使顯應在行政作為有涉違法或缺失或不當後,始可提出,亦即「事後監督」,否則行政機關任何工作計畫豈不要先送監察院審核?所以,這次監察院對教育部尚未施行的工作提出糾正,導致該工作停頓,顯然有違憲法精神,也有干預行政權之不當。

(二)、又依憲法精神,監察權屬事後監督,而立法權議決預算之編列,乃是事前督導,所以,這次監察院對教育部尚未施行之工作提出糾正,也有侵犯立法權之不當。

(三)、有關學生免費營養午餐金門縣早在民國88年就

辦中小學營養午餐,此後共有8個縣市陸續開始實

施,且並未規定「排富條款」?為何未見監察院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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