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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鑑於兒童及少年受到施用毒品、受虐待、受性侵害等情事,對有通報義務之人知悉而故意隱誨不通報者,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顯屬過輕,為積極保護兒童及少年,應加重處罰 

說明:  

1.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充當不良場所之侍應、受遺棄、受虐待、被迫性交(受性侵),受綁架或買賣或質押等等情事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亦即有通報義務。  

2.又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反通報義務者之處罰僅是:「無不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顯屬過輕。  

3.既然法律課以「有通報義務」,則知悉即應通報,無所謂「有正當理由即可不必通報」之道理,且有些是故意層層隱瞞,更屬可惡。因此,應修正加重罰則,以積極保護兒童及少年。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對有違反通報義務之人,加重提高十倍之處罰。  

4.現行處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修正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5.至於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未或無法通報,由裁罰機關判定後自當免罰,不必在法條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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