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

  1.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另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乃得自由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但這兩項規定的對象皆未包括守望相助隊員。
  2. 查社區守望相助隊員(巡守隊隊員),為最基層的治安人員,也是廣義的公職人員,為公為民服務,其成員不分男女,也不分年齡,因而60歲以上擔任者甚多卻受限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投保年齡限制,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誠屬不合情理。
  3. 因此,本席等爰提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以資解決,修正重點是將社區守望相助隊員(巡守隊員)納入得參加保險之人員,且其年齡不受60歲以下之限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蔡錦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