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印發

案由:

本院蔡委員錦隆,鑒於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詐騙集團橫行,詐騙案件日趨猖獗,受害民眾苦不堪言。根據現行刑法第32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刑責,最重可判5年刑期,在一罪一罰制度下,詐騙累犯達100次,有期徒刑最高僅判到30年上限,遏止之成效有限,且嚴重危及民眾財產安全。本席建請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就刑法詐欺罪章在態樣及刑度上酌予修正,以保障民眾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同時達到懲治罪犯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 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詐騙集團橫行,詐騙案件日趨猖獗,受害民眾苦不堪言。雖政府投注大量人力、財力在防患及查處工作上,仍無法杜絕此類型犯罪。依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每年詐騙案件就超過四萬件以上,估計損失近百億元,導致社會人心惶惶,防不勝防。

2. 以臺北市為例,97年及98年詐騙案件均為8千多件,嫌犯有45千人之多,損失金額更達44億元以上。雖已比95年度將近94億元的金額降低,但隨著科技蓬勃發展,許多不肖之徒利用各式新穎的詐騙手法藉由網路的無遠弗界來伸出魔爪,導致各式新興電話詐騙和違法吸金詐騙金額居高不下。

3. 面對電話、金融及網路等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警政署推動「165」反詐騙機制,同時由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接手進行偵辦,鎖定人頭公司和詐欺前科犯管制調查著手;然而,刑法詐欺罪最重判5年刑期,在一罪一罰制度下,有期徒刑最高僅判到30年上限,難達遏止之成效。另,根據高等法院統計,詐騙集團落網後,實際被關的恐不到3成,法規刑責過於寬鬆,不僅毫無遏止之成效,更恐衍生有心人士連續犯罪的弊端。

4. 政府有義務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詐騙罪犯日     
       益增加,破案件數卻少之又少,民眾只能自求多
       福。為有效防杜這些各類詐騙歪風繼續滋長,本    

       席建 請行政院責成法務部就刑法詐欺罪章在態   
       樣及刑度上酌予修正,以保障民眾權益、維護社 
       會秩序,同時達到懲治罪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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