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印發

 

案由:本院蔡委員錦隆,鑒於我國醫院運作及制度有欠完臻,醫師或醫院不了解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條款,而保險公司理賠專員不清楚醫學常識,雙方在醫學認知上有差異,時常產生保險糾紛。本席建請行政院應儘速研議成立醫學保險部門,透過醫學保險部門與保戶申訴部溝通其醫學方面的過程,幫助保險公司更了解醫學知識,共創醫師、保險公司及病患三贏的醫療服務,以提昇醫院的服務品質,減少法律訴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歷經公保、勞保及全民健保等醫療保險制度,雖醫療制度及技術已迎頭趕上歐美水準,但醫療糾紛也層出不窮,造成醫師們在執業時心生畏懼。醫療糾紛(或稱醫療爭議)的增加破壞了醫師與病患的互信和諧基礎,更導致醫病之間彼此的對立關係。而對醫療體系最明顯的衝擊即是導致醫療成本的增加,醫師得耗費更多時間、心力與金錢,來處理與病人之間產生的爭議或訴訟,無法集中精神在病人的診斷與照顧。

二、根據衛生局統計,981-6月受理民眾醫療糾紛調處共36件,現行的醫療糾紛可以說是完全沒有相關法規能提供解決之道,雖部分衛生局設有糾紛調解處,來協助病患及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的後續。然而,醫師或醫院不了解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條款,而保險公司理賠專員不清楚醫學常識,雙方在醫學認知上有差異分歧,時常引發保險糾紛。

三、早在民國89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法案,根據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臨終病人可依個人意願,選擇緩和性醫療的尊嚴死亡。因此,從保險的角度來看,疾病的發生,本身即是一種保險事故,不論事後是否診治、如何診治,最終損害的結果是必然發生的,倘若醫療行為本身並無任何過失,藉由保險來填補為了彌平疾病所發生的損害。

四、現今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是全台第一家有成立醫學保險部的醫院,主治醫師透過醫學保險部門與保戶申訴部溝通其醫學方面的過程,幫助保險公司更了解醫學知識,共創醫師、保險公司及病患三贏的醫療服務。再者,可避免醫療檢查費用的無限上漲,及醫生為規避風險,消極的拒絕醫治。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推動醫學保險部門,建立病患、保險公司與醫師間的溝通平台,以澄清醫療保險理賠相關疑義,再由醫師開立符合保險公司要求之診斷證明書,協助民眾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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